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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开征2008年养路费,包缴优惠政策为最大亮点


时间:2007-12-25 10:28:49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孙超

■新闻提示

记者昨天从市养路费稽征处了解到,2008年的养路费征收从今天正式开始。另外,2008年的养路费征收政策有一定的变化,其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包缴政策。记者获悉,今年,缴费车辆可实行包缴养路费,货车全年包缴按9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客车全年包缴按10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此举将给车主带来一些优惠。同时,政策增加了对套牌车的处罚条款,对套牌车辆,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及以下的罚款。

■报停时间更具人性化

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客车210元/月吨,货车和其他车辆(含拖拉机、三轮汽车等农用车)190元/月吨,坚持“按月征收、交牌报停”的原则,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

车户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预缴当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标准为每逾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的5‰。报停的车辆,月底前(或当月1日12时前)办理报停手续的,次(当)月停征养路费。

当月10日前办理报停手续的,补缴前10天养路费后,从当月11日起停征养路费。车辆报停超过6个自然月的,不再征收超期报停费。

★解读:

按照原有规定,车辆在每月1日12时前办理报停,此次调整到每月10日前,给了车户10天的时间,政策更具人性化。对于“车辆报停超过6个自然月的,不再征收超期报停费。”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前产生的超期报停费,则继续征收。

车辆报停、恢复程序

车辆因故停驶时,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交存行车执照和牌证。→办理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路费→车辆重新启用时,凭征稽机构发放的存取证领取行车执照和牌证。→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包缴养路费有优惠

落籍我省的机动车辆和长期(三个自然月及以上)在我省作业的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按我省规定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对原享有减、免养路费的,因单位改变性质,超出减、免征范围的,不再减、免养路费。

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含各类出租车),暂免征养路费。

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70%征收。

缴费车辆按自愿的原则包缴养路费,货车全年包缴按9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客车全年包缴按10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包缴期间不得报停。

★解读:

出租汽车的养路费按照相关规定,减半征收。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稳定出租汽车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并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出租汽车养路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以减轻因油价上涨给出租车司机带来的运营压力。

包缴政策为此次政策出台的最大亮点,以前的政策没有此项优惠。

正常缴费的车辆从今日起开始征收明年的养路费。

办理包缴养路费的车辆从2008年1月1日—10日办理包缴手续。办理下半年包缴的车辆在7月10日前办理。

★特别提醒

2吨以下、20吨以上的客货车辆在缴纳养路费时,必须携带行车执照(即行车本),以便重新核定吨位,计算养路费缴纳金额。

任何车辆在包缴期间不允许报停。

不搞营运的拖拉机免养路费

低速货车(四轮、五轮、六轮农用车)养路费征缴纳入汽车车辆管理。对从事农业、田间作业,无营运行为的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不征收养路费。具有营运性质的拖拉机和三轮汽车,减半征收养路费;实行包缴政策,0.5吨以上的半年包缴按2个月征收,全年包缴按3个月征收,0.5吨及以下的,不再征收。散装水泥车、军转地车辆纳入社会车辆管理。

★解读:

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有无营运行为理论上按其有无营运证来进行界定。0.5吨及以下的拖拉机及三轮汽车,不再征收养路费。

散装水泥车和军转地车辆因为比较特殊,原来一直享受优惠缴费政策,此次统一纳入社会车辆管理,也可以自愿包缴。

■征收吨位计量按标准执行

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前,要严格执行征收计量核定规定,不得以降低征收吨位吸引外地车辆缴费。

对载货类汽车,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按发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征收计量。

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告或更正,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的《更正表》或《公告》规定的标准核定。

所持车辆参数或改装后的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布数据不符的,车辆实际标记载货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未列入《更正表》、《公告》和《手册》的,可参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公安部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征收计量。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货质量核定征收计量。

农用运输车比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原则》核定,每缸按0.5吨计量;对单缸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对吨位计量有争议的,由省级养路费征稽机构核准。

■增加套牌车处罚条款

养路费征稽坚持“互不计征”原则。

车辆应在牌照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仍按《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报停后上路偷驶的,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及以下的罚款。

套牌车辆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及以下的罚款。

使用假养路费票据的,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3倍及以下的罚款。

★解读:

关于套牌车辆进行处罚的规定,为此次政策新增的内容。其他内容和以前政策保持不变。

■重点查处车辆外挂

此次查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车主和车辆营运地均在我省,但持外省(市)牌照、在外省(市)缴纳税费的;

2、外省(市)车辆在外省(市)缴纳税费,但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3、外省(市)牌照车辆长期在我省作业超过三个自然月,又未办理调驻我省手续,未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

4、持我省牌照车辆且在我省营运,却在征收标准较低的省(市)缴纳养路费的。

★解读:

对前两种情况,按照规定,按我省税费标准在所持缴讫证有效期内补足差额,一地已按标准补征的,其他地区一律认可不得再补征。对后两种情况的车辆,所持有的养路费缴讫证视为无效,按无费车处理。

我省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将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车辆调驻车主自愿

在外省(市)长期作业的营运车辆,根据车户自愿的原则,及时办理调出手续;从办理调出手续第3个自然月起,调出地停征养路费。

外省车辆来我省长期作业、营运和驻留的,从第3个自然月起,在我省驻地缴纳养路费,并将调驻车辆缴费情况15日内通报原车籍地征稽机构。

对转籍到外省(市)的车辆,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从次月起给予退费。

对转籍到省内其他市、县(市、区)的,在当月养路费缴讫证右上角填新车号并加盖新车籍地征稽机构印章,从次月起原车籍地征稽机构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给予退费。

对事故报废车、被盗车、司法部门扣留车,从报告养路费征稽机构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给予退费。

对包缴需要退费的车辆,扣除已使用月份的全额养路费后,差额部分准予退费。退费资金在养路费收入中抵减。

■养路费票证需随车携带

养路费缴(免)票证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票据样式印制,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无缴费金额的,视为无效。

养路费缴(免)费缴讫证是车辆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持复印件或收据联的,不得上路行驶。

养路费缴(免)凭证遗失或严重损毁的,有车单位和个人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养路费缴费地点稽征一所

地址:客运北站旁边

电话:87823904

稽征二所、三所、四所都搬到了市养路费稽征处业务大厅

地址:中华北大街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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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市、区)可跨区缴纳养路费

又讯 近日起,石市藁城、晋州等七个县(市、区)车主可以跨区域缴纳养路费了,车主在任一县的养路费联网征收站点都能缴费。

记者从石家庄市养路费稽征处获悉,井陉、矿区、晋州、藁城、无极、赞皇、深泽等7县(市、区)养路费征收设备已全部实现联网。

据介绍,明年2月份之前,省会其他县(市、区)将全部进行养路费联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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