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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经适房将全部由政府代销


时间:2007-12-10 7:56:5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高利锋

■核心提示

昨日,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有关规定》正式发布。

■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范围扩大

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由城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

明年起,石家庄市的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矿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有限制

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

该意见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单套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市、县(市、矿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矿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其他资金。

“市、县(市、矿区)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该意见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用。

廉租住房不得转租

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市、县(市、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或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

该意见明确: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转租。否则,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收回其转租的住房。

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县(市、矿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该意见规定,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可采取措施予以帮助。

■经适房:单身年满35周岁可申购

供应对象扩大:单身可申购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这次,单身也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了。”该意见和昨天公布的新的《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有关规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方式:商品住房小区将配建

该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两种方式进行。

项目法人招标应采取公开方式,招标文件应包含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质量、销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变相搞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否则,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资格。”

同时,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户型面积、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交工条件和工程质量等控制性标准,以此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提条件。

建设标准:单套60平方米左右

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销售方式:全部由政府代销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发生了变化,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县(市、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

同时,政府部门还将严格监管销售价格,对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对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矿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产权: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2007年5月1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适房项目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

同时,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

■农民工:将有自己的租住房

该意见指出,今后石家庄市还将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除了在3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外,还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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