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昨日,石家庄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告》,要求各食品经营单位11月26日前申请办理发放或换发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划内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和建城区内下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乳及乳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食品、食用油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经营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经营(流通)单位和所有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为主的销售单位;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500个以上的餐饮单位;学校(不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及在国际或全国范围内连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建城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县、县级市、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和省管辖以外的食品卫生许可。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于11月26日前按管辖规定分别到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发放或换发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