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昨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决定》指出,省会存在的违法建筑不仅妨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而且侵犯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为防止和克服城市建设中乱批、乱建行为,市人大将赋予政府部门强制拆除的行政权力。
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关于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议案。市政府在议案中陈述,近年来,省会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由于地方政府只能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整个处罚程序所需时间过长,在此期间违法建设已基本形成,最终审判机关也难以处理。为此,市政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赋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执行权。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会议认为,违法建筑不仅妨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而且侵犯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为防止和克服城市建设中乱批、乱建行为,特作如下决定:拆除违法建筑是拆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在拆除前发布拆除通告。
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违法建筑及时立案,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做到快审、快结;房产、工商、消防、供电、供水、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不予提供用电、用水、通讯服务,不予办理消防、房产手续,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