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并由地税机关核定实行按帐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资格申请。
企业申报程序: 财产损失
1、企业根据发生的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填列固定资产、存货损失明细表(表中要列明固定资产名称、购置年月、采购金额、累计折旧、规定使用年限、损失总额、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净额、损失原因;存货要列明货物名称、货物的分类、货物的数量和重量、货物帐面金额、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货物损失总额。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金额。损失净额和损失原因)并备齐有关资料,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及办税员私章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2、 企业在申请报批财产损失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资产损失处理申请报告; (2)资产损失明细表(表式由各市自定);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审批表; (4)存货盘亏、毁损审批表; (5)清查盘点机构或人员的清查报告( 包括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自行清查盘点报告或财政、审计等部门清查盘点报告等); (6)保险机构、公安机关及赔偿人员等的证明凭据; (7)其它有关资料。 3、时间要求: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手续。
坏帐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年终必须提供坏帐损失有关证明材料,连同坏帐损失申请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2、纳税人核销坏帐损失,必须填报《纳税人坏帐损失核销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于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其应收帐款及提取比例,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