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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 2、受理单位为纳税人所属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3、办理时间:规定的免税期内。 二、办事条件: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办事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减免税材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减免税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办事期限:随时发生随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用。 六、申报材料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