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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一、变更登记期限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在如实填写后,连同规定的证件、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登记表格、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符合规定的办理。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正。 (三)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地税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