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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发《发票领购簿》 (一)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并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B.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二)领取《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报。 (三)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单》。 (四)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发票领购簿》,连同《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并交纳税人,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同时告知纳税人下列事项: A.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在首次领购发票时报送财务专用章印模;无财务专用章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按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在首次领购发票时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 B.按要求设置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及结存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C.使用税控装置、电子计算机、收款机、计价器等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报送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并按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 D.发生发票或《发票领购簿》丢失、被盗后,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发售发票 (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发票领购单》,纳税人应如实填报;按“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发票存根联。 (二)经查验发票存根联无问题或有违章行为已处理,且纳税人未被停供发票的,税务机关确定售票数量,并在《发票领购单》上签章确认。对申请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先到申报征收窗口缴纳税款。 (三)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发售发票。 三、发票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