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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自开业的次月起,在规定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到地税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纳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包括: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3.〈〈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银行对账单 (3) 异地完税证明; (4)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每半年征收一次,以一、七月份的1—15日为征收期。 4、城市房地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以三月和九月为征收期。 三、暂停营业或无营业收入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