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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办理事项名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2、受理单位名称:各县(市)、区局、市局 3、办理时间:长年办理 二、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受理审核。收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由管理部门调查审核并报本局税政管理科复核,税政管理科应在3日内复核完毕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审批。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县(市)、区局,各分局上报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由市地税局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首页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