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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需提供的资料: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请减免税的所得项目同时报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取得收入的合法凭据;残疾、孤老、烈属、下岗、随军家属、退役士兵、自然灾害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办理时限:凡各种需报批资料齐全的可在纳税年度内随报随批,其他在年度终了后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的受理终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受理时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