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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沧州电(记者代晴)因礼花弹燃放过程中原地爆炸,沧县于某的双眼被严重炸伤,之后他将经营者、销售方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日前判令3被告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70%部分,共计91000余元。
2007年9月14日,于某在燃放从被告王某手中购买的开天雷时,因炮弹升空前原地爆炸,造成于某双眼被炸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之后双方因赔偿纠纷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王某、沧县供销社及山东省庆云县大胡花炮厂均辩称自己经营合法、产品合格,于某受伤是因为燃放违规,应自负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省庆云县大胡花炮厂虽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也不能否认产品开天雷升空前爆炸的事实,理应对原告做出赔偿,而经营者王某和销售方沧县供销社也应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将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具有自我防范意识,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1000余元,除去已先予执行款1万余元,共计81903.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