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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去年,76岁的张家口市康保县居民张老汉到一家新开业的超市购物。购物出来时,该超市正在举行开业庆典,在门口燃放礼炮。几声炮响后,张老汉顿觉双耳疼痛难忍,后被确诊为爆震性耳聋。张老汉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断案
■张家口市康保县土城子人民法院张雪平法官: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超市经营者王某应对张老汉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张雪平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张老汉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耳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官张雪平依据“解释”,确定了赔偿金额。“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院一审判决经营者王某赔偿张老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万元。
来源:河北青年报 文/记者李媛 通讯员冯汉卿 米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