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邯郸电(记者陈国营 通讯员张宪锋、程志军)近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外地打工遭到电击的王某终于拿到了工厂给予的赔偿款。
2005年9月,河南省内黄县的王某到山西太原刘某开办的工厂打工。不料,刚刚干了一个多月就遭380伏高压电击,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虽经多方治疗仍然落下残疾。王某与刘某就残疾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2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以自己与王某不具有雇佣关系为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并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雇佣关系依据不足,刘某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随后,邯郸市中级法院指令魏县人民法院再审。
魏县法院审监庭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仅从法律事实上讲,王某与刘某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确有瑕疵,因该工厂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是刘某的妻子。针对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多次与刘某及其妻促膝长谈,从法律事实到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识到无论被告是刘某或其妻,案件的判决结果均须由刘某和其妻的共同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6月22日,在审监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5500元,其余不再追究。奔波了近三年的王某终于从法官手中接过工厂给予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