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王先生:前几天我通过一家货运公司从省会往新乐托运一批货物,当天下午家人去接货时,竟被告知货物已经被其他人领走了,而取走货物的人我根本不认识,这种情况下货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报记者王萌、实习生王文静核实报道:王先生介绍,由于生意关系,自己常从省会进货发往新乐,7月6日上午11时,他将一批价值一万余元的货物送到新石快货公司,请对方将货物托运至新乐:“我和这家货运站合作过很多次,没出过问题,当时也没签订什么协议。”然而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14时,自己家人前往新乐货运站领取货物时,却被告知10分钟前王先生的货物已被人取走了。得知此事后,王先生迅速赶回新乐并通过货运公司的监控录像查看了对方取货经过:“领走我货物的是一个年轻男子,我根本就不认识他。”而让王先生气愤的是,面对陌生的取货人,货运公司并未作详细的身份核实,只是当对方说出王先生的姓名后,工作人员便将物品交给了“取货人”。
事后王先生分析,由于货品的外包装上均注有发货人的姓名,冒领者很可能是看到了写有自己姓名的货物放在一旁,才提出取货的:“货物外包装上还有我的联系方式,可货运公司却没有核实,轻易就把这么贵重的物品交给陌生人,他们这样做合适吗?”王先生说,此前家人取货时,货运公司还曾对身份证、电话号码等进行核实,没想到这次却没了这道程序。而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协议及明确货物价值,事发后货运公司始终拒绝承担责任,这让王先生郁闷不已:“我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对此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的臧济华律师指出,此案中货运站在未核实取货人真实身份、同时也未与发货人联系的情况下,就将货物擅自交给取货人,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显然存在监管不利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但货运站已经收取了委托人的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货运站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送达到收货人手中,因此委托人王先生可通过法律手段或消协等相关部门向货运公司索取赔偿。此外臧律师提醒,在进行物品托运时,委托人应与货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托运的标的物进行明确并估值,并注明一旦发生物品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等,以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