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2000年,衡水市的小杜、小赵等50多人一起到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下属的华澳大酒店上班,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每人向他们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后来,很多人相继离开了华澳大酒店,到目前为止,至少还有19人没能拿回自己的“就业保证金”。
■讨要“就业保证金”的路好难
6月13日,小杜对记者说,2000年,他与50多名同学一起作为衡水市商干校的定向生到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下属的华澳大酒店上班,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每人向他们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2002年4月,他离开了华澳大酒店,后常常到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要“就业保证金”,该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为由,不肯退还他的“就业保证金”。
小赵说,他是2002年5月份离开的华澳大酒店,同样多次讨要,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就是不肯退还“就业保证金”。
小赵、小杜他们还告诉记者,当初他们一起上班的50多个同学,到现在除几个人外,都相继离开了华澳大酒店。一些同学通过关系要回了“就业保证金”,同学史峥良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自己的“就业保证金”。到目前为止,光他们能联系到的还有19人没能拿回自己的“就业保证金”。
■收取“就业保证金”不合法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2月27日作出的[(2004)衡桃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法<1995>346号),于2003年10月15日向被告(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未向原告(史峥良)退还“就业保证金”。被告收取原告“就业保证金”没有合法依据。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就业保证金”1万元。
后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拿起法律武器,史峥良终于拿回了1万元“就业保证金”。
最后,小杜、小赵他们对记者说,他们准备像史峥良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打官司,要回自己的“就业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