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纪晨宇)台湾来的一位客商,在省会一家酒店投宿后,没寄存贵重物品。而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客人外出期间,仅凭一个电话就让来访的陌生人进入了客人房间,导致客人钱款被盗。日前,桥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客人与酒店都存在过错,都该担责。
■案件回顾:客人住店钱款被盗
2007年8月16日下午,台湾的廖先生来省会谈生意,入住到火车站附近一家酒店,交付了押金800元。在酒店的入住登记单上,廖先生签了字确认自己未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不需要在服务台寄存。8月17日下午,廖先生出门与人谈生意,傍晚在外吃饭期间,有人以廖先生的名义打电话给酒店服务台,要求打开廖先生的房门让一位叫李某某的客人到房内等候。酒店前厅部的经理对打来电话的客人进行了询问,做了留言登记。随后,有一名持姓名为李某某身份证的男青年来酒店找廖先生,酒店服务人员核对李某某身份证件,复印保存后,打开廖先生的房门让李某某在房间内等候。
8月18日早晨,廖先生准备结账离开酒店时发现钱款被盗,于是报案,称丢失人民币16000元,另有台币、美金、泰币等也有丢失。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当日早晨,廖先生为处理此事,还改变了原定的行程,损失了一些交通费用,廖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客人酒店都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
首先,廖先生入住酒店,交付房费,已经与酒店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除须履行提供客房的主合同义务外,还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旅客的人身和随身财产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这是酒店依法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原告廖先生外出期间,被告酒店的工作人员根据一个以原告名义打来的电话,让他人进入原告房间的行为,存在对旅客财产安全防范不力、措施不严的过错。酒店前厅部经理在其证言中承认接电话时,曾明确向对方表示“我们不能凭电话为客人开门,我听不出您的声音”,证明其当时已意识这种行为存在风险,但在通话中核对旅客住宿登记资料后,仍根据对方的要求让陌生人进入廖先生房间,酒店的上述行为与廖先生财产被盗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在入住时没有根据被告服务台提示将随身携带的现金寄存,外出时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也存在对自己财产疏于管理的过错。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廖先生人民币现金损失8000元;退赔原告住宿费400元;赔偿原告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