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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人用伪造存折取走


时间:2008-5-10 10:11:1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高际法)高碑店市童先生邮政储蓄存折上的3万多元钱突然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是被人拿伪造的存折冒领。为此,童先生起诉了邮政局,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邮政局返还储户的存款以及利息。

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邮政局在诉讼中提出,童先生应当证明自己是否妥善保管了存折密码,如不能举出证据,就要承担责任,而法院则判决这个举证的责任在邮政局,也正因此,邮政局最后被判承担返还义务。

据了解,去年3月,童先生因业务需要在高碑店市某邮政储蓄所开了一个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截至去年7月1日,他的账户余额为30600元。但是几天后,童先生再次办理业务时,惊讶地发现账户上仅剩47.55元。

童先生随后进行了查询,原来,他存折上的钱去年7月3日在安徽省涡阳和西阳邮政储蓄所分两次被取走,可是事发当日,存折明明是在他自己的手中。后来,童先生从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得到证实,原来是有人持伪造的邮政储蓄存折,在安徽省涡阳和西阳邮政局冒领了自己的存款30500元(扣除异地取款手续费)。

童先生于是几次到邮政局索要被冒领的存款,但邮政局认为童先生应当自己承担这个损失,童先生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告上当地法院,要求邮政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先生的存款被别人冒领,童先生本人没有过错,根据《合同法》,判决邮政局全额返还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邮政局提出上诉说,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童先生的存款被别人持伪造的存折取走。而且,邮政局提出,童先生不能证明是否妥善保管了存折的密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先生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他的存款被别人持伪造存折支取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童先生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由邮政局举证证明,但邮政局并未提交相应证据,邮政局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邮政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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