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高际法)保定市某村村民大强(化名)为方便村民就医,在村内开办了一家诊所,没有想到几年后,诊所用过的“旧注射器”为邻居男孩小海(化名)引来“杀身之祸”,也使自己惹来一场“官司”。
20多岁的大强生性好动,爱与邻居男孩嬉闹。2007年5月6日中午,本村男孩小海、小帅(化名)来到大强的诊所前,捡来废旧注射器,抽进水后同大强展开“对射”。嬉闹中,被水“击中”眼睛的小海在躲闪过程中,从诊所前铁栏杆的空隙处跌落到路上,结果被一辆翻斗车轧上不治身亡。在翻斗车司机经调解对小海的父母进行了部分赔偿后,小海的父母要求大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责任,大强认为小海之死与其无关,小海的父母遂将大强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小海之死主因是翻斗车造成。大强在与小海嬉戏时应预见到潜在的危险性,却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大强与小海之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小海父母因监护不当亦应负部分责任。法院认为大强应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判决大强向小海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大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大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的判决,但对计算有误的赔偿金予以了纠正。判决大强赔偿小海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