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主被判办理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签合同数年间,李某的丈夫并没有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再依据赵先生提供的证据,应认定李某的丈夫知道并同意将约定房产出卖给赵先生。
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产虽然未办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已经购买该房屋,取得房屋的实际处分权,该合同并不因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
日前,桥西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15日内提供将房屋过户于赵先生名下的产权手续等材料,配合赵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