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王豪)2004年就按合同约定花12万元买的房子,到2008年都办不了房产证,原因是卖房的李女士称卖房时房子是单位的房改房,而且丈夫当时也不知情,所以她不想卖了。张先生无奈诉到法院,日前,桥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李女士的行为有悖诚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法判决李女士为张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
张先生称,2004年4月30日,他和李女士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位于裕华西路上李女士的一套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先生。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付给李女士房款10万元。李女士于2004年5月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现该房产已具备办理房产过户的条件,但李女士一直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庭上李女士辩称,2004年4月,她所卖房屋属她单位所有,她对该房屋不具有处分权,同时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时她丈夫对此事并不知情,所以,她决定不再将房屋卖给张先生。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卖的房产为石家庄某设计院出售给李女士的房改房,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产尚在石家庄煤矿设计院名下,2005年5月,房屋所有权证才办理在李女士名下。
法院认为,2004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产虽未办在李女士名下,但她已购买上述房屋,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实际处分权,因此该合同有效。同时,李女士将出卖房屋交付张先生时,李女士的丈夫即在家中,所以李女士称其丈夫对此不知情、不同意出卖,不合常理,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配合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