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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3日,石家庄市市民任某之女委托王某炒股,后来她在离开石家庄时把股票以及股票账户上的钱折价给了王某,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父亲。2003年1月18日,王某给任某写了一张欠条:“今欠任某8万元整,至2003年2月28日一次还清。”此后,王某又5次向任某出具还款保证,承诺一旦有了钱就第一个还给任某。 后来,因王某炒股赔了,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任某于日前起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王某及时归还欠款8万元及利息。法庭上,王某坚持称其所打的欠条和还款计划都是在原告欺诈、胁迫下违心写的,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任某也对此进行否认。法院最终判决任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某给付任某欠款8万元及利息。 点评: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王某与任某之女之间能否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任某和女儿与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 首先,王某最初代理任某之女炒股时,并没有书面约定,但是2003年1月18日,在王某为任某出具第一张欠条时则有明确约定,即“任某之女原股东账号上的资金全部包括在内,如到时资金不够,由王某另外补齐;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归王某所有。”该欠条中的上述约定是王某对自己为任某之女代理炒股行为的承诺,因此如果任某之女股东账户上的资金不够8万元时,王某就有义务补齐,即在王某与任某之女之间就构成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任某之女将其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其父,并通知了王某,王某表示愿意履行,且向任某出具了欠条,说明任某父女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王某是生效的。 综上所述,任某之女股东账户上的资金一直由王某来操作买卖,且王某在2003年1月18日为任某出具欠条后,任某之女股东账户的资金并未支取过现金,所有资金均是由王某在炒股操作中亏损,对此事实王某也是认可的,联系其为任某出具一系列欠条的行为,本案已经从代理炒股纠纷演变为实质上的欠款纠纷,所以法院判决由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