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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依过错分别承担
本报讯 (王守刚 汉卿)四个孩子在大门上荡秋千,大门及门墩倒塌,一名女孩被砸身亡。康保县法院判令大门的所有者赔偿该女孩父母包括该女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8601元,其他实施危险行为的孩子的监护人赔偿死亡女孩父母包括死亡女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867元。大门的所有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7年10月27日,银娇及其同胞妹妹银姿、桃花及大门所有者张某的孩子小娟在张某家的大门口玩耍,当时张某家没人,桃花和小娟在两扇大门的南边一扇门上站着,银娇摇摆大门时,大门及门墩倒塌,将银娇砸在下面,送医院死亡。 银娇父母要求张某及其他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赔偿。张某认为,事故发生时,他不在家,且大门墩倒塌是孩子把大门当秋千玩所致, 银娇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大门的所有人,在明知几个孩子经常将大门当作秋千荡着玩耍,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门疏于管理和维修,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对女孩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在大门上荡秋千实施危险行为的桃花和小娟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其监护人应各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死亡孩子因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大门的所有者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来源:张家口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