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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只退当事人一半案款 称余款用来加汽油


时间:2007-6-14 17:38:21 来源:中国商报

    核心提示:2003年4月,河北省霸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为由将当地村民王万龙关进看守所,2005年12月31日,霸州市检察院对王万龙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原因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王万龙被检察院扣押的5万元的“案款”,在他找到检察长后只退回了2.5万,对于其余的钱为何不退?检察长则称:“给检察院的车加油了。”

  具体办案人员对记者说谎

  “我一个普普通通的村民,怎么会去挪用公款呢?”提及“挪用公款”的风波,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花车店村民王万龙是一肚子的委屈。王万龙究竟遭遇了什么样的不公?

  事情要从15年前的1992年说起。这一年的4月、5月份,花车店村书记常宝成找到王万龙商量一起做点买卖。王万龙回忆说,由于当时国家政策允许,“我二人商定开一个保安公司。”同年6月10日,霸州市公安局颁发了企业经营许可证。

  “当时因为我刚盖新房,资金不足,书记常宝成和我说他出20万元,我出资8万元。”王万龙说,保安公司成立之后由于急着去东北购货,需要一笔购货款。1993年2月份的一天,“书记常宝成带我去霸州市钢管厂去取钱,取钱后,书记常宝成为了证明他给了我20万元钱,便让我写了一个收霸州市钢管厂20万元现金支票的收条,当日,我将此款存到我自办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上。”

  1993年2月13日,王万龙带着自己的8万元现金和那张长城卡去了东北牡丹江,在牡丹江王万龙将长城卡上的20万元钱取出用于购货。

  然而,让王万龙没有想到的是,10年之后的2003年,自己的厄运来了,这一年4月份的一天,霸州市检察院找到他,说他和常宝成做买卖用的20万元钱是公款,以挪用公款罪把王万龙关进了看守所。

  “我与常宝成一起做买卖,他出钱,我出钱,我也不知道他用的钱是公款。”王万龙说,“我一个老百姓也不在村支部,我也没有资格挪用霸州市钢管厂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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