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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不卖房 双倍定金偿买主


时间:2007-3-12 18:04:3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贾进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万元变成了4万元,应该说是一件美事吧。然而当日前,李强从桥西法院王法官手中接过厚厚的4万元钱时,心里却并没有乐起来。

原来,2006年12月6日,购房者李强和售房者辛文(女)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辛文位于西雅小区的房屋一套。当日,李强即将2万元定金交付给辛文。双方还约定,李强在12月15日之前,将剩余房款凑齐,房主辛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12月10日,当李强通知辛文,已经筹集到所剩房款要求她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时,房主辛文却说,因为家中老人不同意卖房,自己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愿意把定金2万元退还。李强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辛文反悔,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计4万元。由于交涉不成,李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辛文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并向法院提交了在双方在12月10日、12月12日的两次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辛文曾明确表示不按照合同出售房屋,已构成违约。

富有戏剧性的是,被告辛文在开庭前也提交了一份时间不足1分钟的录音证据,证明自己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12月15日当天,联系李强,澄清自己要求李强交付房款,履行合同。

法庭上,围绕着究竟是谁构成违约,当事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后,原告李强表示仍然希望购买辛文的房产。被告辛文则表示,宁可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辛文同意双倍返还李强购房定金计4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告李强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强虽然拿着被告交付的4万元钱,但因没有买到心仪的房子,仍然感觉不爽;被告辛文因为签约不慎,白白损失了2万多元,更是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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