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水电(记者孟宪峰)2005年5月份,衡水一男子在参加同事的婚礼答谢宴会时,因饮酒过量死亡。2006年11月份,该男子家人将相关19人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责任赔偿。(本报2006年11月30日报道)12月26日记者获悉,经过律师和法院多方调解,该男子已经入土为安,其家属得到了4万元的经济补偿。
2005年5月2日晚,在衡水开发区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的英洪武在参加同事杜某的婚礼答谢宴会时,因为喝多了酒,“扶着门框都站不稳了”,几个同事从屋里出来照顾英洪武,后见他已不能站立,就将其护送回公司的集体宿舍里,任其昏睡。次日上午8时,同事们见他仍然昏睡不醒,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因酒精中毒时间太长,多脏器严重损伤,英洪武于当日下午1时许死亡。
英洪武死亡之后,他的父母到桃城区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衡水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宽亮接手了案件,并在调查走访后寻求法律解决途径。李宽亮告诉记者,因为这样的案例非常复杂,他建议英洪武的父母将当初请客的新郎杜某及同事一干19人及所在公司全都告上法庭,并提出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262元的赔偿要求及抢救、尸体存放费用。
法院认为,在现实场合中,实际能够控制饮酒数量的关键因素仍然是饮酒者本人,对于英洪武的死因其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众被告在本该知道英洪武醉酒后仍继续让其逗留席间逐渐使其饮酒过多,且错误地将已进入严重醉酒状态的英洪武放置于无人监管的宿舍内的行为,及当事公司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众被告及公司应对英洪武的死因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4月15日,衡水桃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9名被告及所在公司共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824元、丧葬费2237.8元及精神损失抚慰金15000元,共计40061.8元,并承担英洪武的抢救费用及尸体存放费用。
判决下达以后,众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律师和法院从中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客的杜某给予死者英洪武父母经济补偿费2000元,衡水开发区某机械制造公司给予英洪武父母经济补偿费38061.80元,并承担死者英洪武在医院的尸体保存费用。
2007年12月7日,在医院太平间里存放了两年多的英洪武的尸体终于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