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纪晨宇)省会李先生给爱车投保后,车轮坏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桥西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驳回了李先生要求赔偿的请求。
今年8月李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车投了相关保险。10月,他的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轮损坏。保险公司派人定损,以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于是,李先生起诉到法院。
李先生表示,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此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则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以口头形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即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对李先生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应作如下分析:保险公司在李先生投保时已采用口头形式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向李先生作出说明。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就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在李先生提供的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中注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内容为明显的黑体字印刷,有别于其他条款,李先生注意阅读并明了这些条款的真实意义和法律后果。车轮单独损坏免赔是各保险公司的通用免责事由,对于机动车投保人而言属常识性事项。
办案法官介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如何解释说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市场需要规范的现状下,提醒有车族:给爱车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和双方义务条款,以免索赔时出现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