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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0万元国债四个月后,就被他人挂失冒领,但直到三年后国债到期,当事人才知道此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省会市民王女士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索赔21万余元。日前,桥西区法院民三庭一审审结了此案。
20万国债遭挂失冒领 2003年6月30日,省会的王女士来到位于石市红旗大街某银行存钱,当日即存入20万元人民币。7月1日,王女士和女儿再次来到银行,由女儿填写了整套购买20万元国债的申请表等手续。完成后,银行给王女士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去年7月8日,王女士和爱人一起到银行支取这笔国债本息,却被告知该收款凭证已被挂失,需要去总行核实再作答复。两日后,银行告知王女士,她所持的收款凭证确实已被挂失,钱已被支取走。 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买了这笔国债后,我一直好好地保管着收款凭证,没丢过,也没向任何人透露过有关信息,这笔钱怎么就被挂失了呢? 在和银行交涉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挂失手续上的字迹和她购买手续上的字迹不同,而挂失手续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和收款凭证上的家庭住址也不一样。
个人信息泄露谁之过 王女士表示,自己没向任何人透露过有关信息,其家人也对挂失一事毫不知情。收款凭证被挂失、款项被取走,完全是因银行的过错所致。据此,王女士将银行推上被告席,要求银行一次性支付已到期的凭证式国债本金及利息2139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法庭审理时,银行称他们在2003年11月18日为挂失人办理的挂失手续是完全按照规定办理的,挂失人到银行填写了储蓄挂失申请书,连同身份证原件一并交柜员进行了审核。银行根据申请书所填写的信息对姓名、开户时间等与银行所掌握的业务信息进行了核对,然后由其他柜员进行了复核确认,正式挂失后补发了国债凭证。 对于笔迹不同的问题,银行表示,没有法律规章要求银行核对笔迹,且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具备此专业知识。对身份证也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