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颖 王萌
朋友们在饭店聚餐本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儿,然而省会赵女士的一次就餐经历却让她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由于朋友不慎打碎了放在衣架后窗台上的玻璃器皿,被饭店索要50元的赔偿费。对此赵女士十分不解:“饭店将易碎物品摆在容易碰到且隐蔽的地方,发生意外难道就不该负责吗?”
据赵女士介绍,10月17日晚,自己和几位朋友到位于槐安路与富强大街交口附近的一家餐厅就餐。“进入包间后,我们把手包挂在了墙角的衣架上。”而随后进来的一位朋友直接把手包挂在了衣架内侧,“该衣架是个可以旋转的活动衣架,朋友的提包比较大,挂上后衣架自然旋转起来。”然而,就在赵女士一行人转身准备入座时,身后突然传来一声闷响,转身一看,原来是墙角窗台上的一个玻璃器皿被旋转的衣架挂下,摔了个粉碎。
赵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的一幕包间内一位服务员也看在眼里,但什么都没有说,“当时对方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我们也就没有在意。”赵女士称,当时摔碎的玻璃片就散在墙角,好长时间无人清理,因自己怕扎伤人,在朋友们的要求下,服务员才清扫干净,“就在那时也没有一个人表示,需要对打碎的物品赔偿。”
就完餐后,赵女士和朋友准备结账离开时,却被饭店告知要对饭前打碎的物品进行赔偿,“她要我们出50元的赔偿费,可是物品也不是我们故意打碎的。”最终,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协商,赵女士最终支付了10元的赔偿费了事。
对此,省消协副秘书长孙常军指出,首先消费者并不知道衣架后面放置着易碎物品,如该物品的确比较贵重,饭店服务人员应该提前对消费者做出警示,这是饭店的义务,正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物品破碎,饭店应承担一定责任,而不能由消费者全部承担。其次,该物品并没有明示价格,而顾客在就餐之前,饭店也没有提出让其赔偿的要求,在顾客就餐结束之后再要求赔偿,显然不太合适。因此孙常军认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后,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