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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价格联盟”如何才能让公众乐观


时间:2008-1-16 16:56:53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最让公众乐观不起来的,在于这个规定完全可能只挑"软柿子"捏而不去碰那些硬的垄断霸王。实际上由于市场竞争的约束,真正会结成涨价联盟的并非那些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而是那些垄断寡头

在这个物价全面上涨的年代,网友们评选2007年度世态汉字时,“涨”字高居首位———虽然消费者很讨厌涨价,但在这种环境里企业为转嫁成本而提价无可厚非。涨价可以,但不能几家企业串通起来结成涨价同盟操纵市场价格,因为那破坏了市场博弈的公平,置消费者于无可选择、受人操纵的危险境地。

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价格违法行为,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规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哄抬价格最高罚额提至50万,变相提高价格最高罚20万,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可罚50万。

如果是正常涨价,A企业涨了消费者可以选择B企业,B企业太贵了消费者可以“用钱投票”选择另外企业,自由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会促使市场价格保持某种均衡水平———但如果某地区整个行业的企业都串通起来涨价了,消费者就没有了选择自由而无法“用钱投票”了,只有接受那个远高于市场均衡水平的合谋价格,眼睁睁地伸着头被企业宰。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出台了法规严厉打击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在《价格法》缺乏细则和《反垄断法》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在许多行业在涨价风潮中蠢蠢欲动的环境下,国务院出台这个“严打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适逢其时。

不过说实话,很难对这个规定在约束“价格卡特尔”上有太多乐观预期。

首先在于罚款金额缺乏威慑力。此次新规定一个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比如原来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串通涨价的罚款额度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如今提高到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的罚款高吗?先看看去年欧美几起价格卡特尔案的罚款:2007年1月,因涉嫌建立电气设备价格“卡特尔”,西门子等10家企业被欧盟竞争委员会处以总额达7.507亿欧元(9.77亿美元)的罚款。因为串通涨价有着暴利驱动,能操纵一个行业的市场价格能为企业带来多高的利润啊,没有这种天价罚款很难遏制其合谋冲动。如此再看新规定中的100万罚款,对房地产之类行业毫无作用。

然后在于很难操作和执行。正如以往调查和处理价格联盟案件时所遭遇的困境那样: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的消息一般首先是通过媒体透露出来的,但是当行政部门知道了价格违法行为的线索再去追查,参与、实施价格垄断的经营者或协会往往会矢口否认,并给调查设置种种障碍,使得行政机关难以作出相应的处罚———如何确认涨价是“相互串通”,如何界定“操纵价格”,又如何对“涨价同盟”进行取证?如果在这些问题上缺乏欧美《反垄断法》那样严格、清晰、可操作的法律界定,即使眼睁睁地看着行业串通涨价,由于缺乏证据,处罚根本难以执行。其实自去年7月以来,国家发改委连续下发多次通知,直指一些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可真正处罚过几次价格串通的?

最让公众乐观不起来的,在于这个规定完全可能只挑“软柿子”捏而不去碰那些硬的垄断霸王。实际上由于市场竞争的约束,真正会结成涨价联盟的并非那些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而是那些垄断寡头:比如去年7月五大发电集团联合要求提价,8月京沪快线涉嫌结成价格联盟,两个石油巨头联合提高成品油批发价———垄断巨头联合涨价成风,可看看发改委忙着查处哪些价格违法行为呢?查处湖北荆州的香干子涨价,查处重庆的火锅底料涨价,查处河北衡水的网吧涨价,查处陕西西安超市的鸡蛋涨价。如此“抓小放大”欺软怕硬,公众有什么理由乐观。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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