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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一个子女档案(分村)资料主要包括:(1)《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2)《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存根;(3)《上年度持证未育夫妻名单》。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县级对乡级批复的原始名单;(2)乡级对村级分解批复的名单;(3)由本级签发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两项规定的《生育证》存
根(由县签发的除外);(4)集体审批记录;(5)《上年度持证未育名单》。
县 级
县级批准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档案(分乡、镇)资料主要包括:(1)由县级批准的《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对乡级上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两项规定的。农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预报花名单》及其“审查意见单];(3)市级对县级作出的批复原始名单;(4)县级对乡级的批复分解名单;(5)由县级直接签发的《生育证》存根;(6)集体审批记录。
市 级
市级批准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档案(分县、市、区)资料主要包括:(1)病残儿父母的《申请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 定结果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经市级批准的《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3)对县级的批复名单;(4)集体审批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生育指标审批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下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意推脱责任,越权审批,违反程序,先发证后审批的,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建议下级政府追究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的责任。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