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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育审批机关一律使用“xxx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生育审批专用章”(见附件十),主任和证管员签章一律用行体字(见附件十);签证时公章必须盖在夫妻合照上;书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申报、审批、批准、批复、签发时间必须准确。
《生育证》的签发时间要符合以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年龄不得早于27周岁零3个月,第一个子女不得早于3周岁零3个月;大龄妇女(指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缩短生育问隔的育龄妇女),不得早于30周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的不得早于24周岁。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底以前各市计生委要将下年度所需《生育证》数报省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收取《生育证》工本费。不准超标收费和搭车收费。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及照顾理由,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15日后,如无异议,方可向乡级计生办上报。
对批准生育夫妻的名单,由所在单位作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持《生育证》的夫妻户口迁移的,要及时到户口迁入地乡级计生办查验注册。不注册的《生育证》无效。
第二十五条 持《生育证》生育的子女死亡的,生育夫妻凭子女死亡证明经所在单位和原发证机关认定后重新发证。原《生育证》收回作废。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分年度建立生育审批档案。
乡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