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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病残儿照顾生育的,由县级计生局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
(三)一方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县级计生局报市计生委审查。
(四)其他要求照顾生育情况的,由县级计生局依据集体审批意见签发《生育证》,并对乡级计生办下达《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批复》(见附件七,下同)。再由乡级分解批复到原报单位,将《生育证》转送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计生委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照顾生育的情况审结后,要及时提请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然后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八),分别向县级计生局作出《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批复》。由县级计生局依据批复签发《生育证》,与分解批复名单逐级转至原报单位和申请人。
生育证
第十七条 《生育证》由省计生委统一组织印制。样式分为三种:
(一)《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封面为红色,适用于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
(二)《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封面为绿色,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项规定的夫妻。
(三)《特殊照顾生育证》封面为蓝色,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四条除(九)、(十一)以外其他项规定的夫妻。
第十八条 《生育证》由夫妻本人保存备查。当年持证未生育的,要在年底前办理延签手续。持证三年未生育的,要更换新证。《生育证》的延签或更换手续由原主报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到乡级计生办代办,持证夫妻不再重新申请。已经延签或更换手续的《生育证》要填入《上年度持证未育夫妻名单》(见附件九);分别留乡计生办和转原报单位,并纳入下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