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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审批管理


时间:2007-5-13 22:56:39 来源:

总  

第一条    为了确保现行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省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生育审批严格依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负责,群众监督,集体审定。除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生育。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四条 生育审批按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符合生育条件被批准生育的育龄夫妻,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发给《生育证》,育龄夫妻凭《生育证》生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         

           

第六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批准机关:  

(一)属下列情况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1.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2.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二)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 夫妻申请生育的,有批准权的一方的所在单位,为申请生育主报单位。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然后由申请人送另一方所在单位(城市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工作,农村夫妻双方户口在一个村的除外)签署意见。  

第八条 主报单位初审后,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申请生育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并送乡级计生办审核。再婚夫妻的再婚一方或双方要由再婚前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政法员负责对申请生育夫妻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再报乡级计生办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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