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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时间:2007-5-13 22:47:25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下

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

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

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

《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

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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