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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生育年龄及生育间隔 已婚育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三)办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审批的程序 1、夫妻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双方单位审查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有关再生育条件证明,张榜公布15日,如无异义,签署单位意见并盖章。 3、主报单位将审批表、证件、证明一并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查合格后,报县级计生局审批。其中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的职工,经县级计生局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