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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在怀孕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登记对象 1、双方均为初婚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或收养子女已死亡的。 (二)登记机构 1、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Ⅰ、女方为城镇居民的; Ⅱ、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 Ⅲ、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三)办理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已怀孕证明; 4、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其结婚史、生育史的婚育证明; 5、夫妻合影照片一张(小二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