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便民服务>>生育>>正文
站内搜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时间:2007-5-13 22:48:00 来源: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 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6  7  


·相关新闻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驾驶人注销业务办理指南记满12分违法驾驶人的处理以及考试流程
石家庄电子警察处理指南车辆购置税办理指南
养路费缴费办理指南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人初次申领或增驾业务驾驶人换证业务办理指南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石家庄交管局车管一所地址及电话
石家庄交管局车管二所地址及电话考试中心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驾管业务大厅地址联系方式驾驶证年审业务流程指南表
办理市区通行证的流程步骤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石家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

·图片
·短信铃声




线
·







 
理财投资
   

 
社会科教
   


 
女性频道
   


 
教育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