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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时间:2007-5-13 22:48:00 来源: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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