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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超越职权审批应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再生育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在行政上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在党纪上给予相应处分,并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劳动、纪检监察等部门按审批手续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本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列入行政效能监察体系,同时建立相应信息库,做到全程跟踪,动态管理。
(二)安排再生育的申报、审核、审定和批后抽查工作如实记录,纳入诚信管理。
(三)市人口计生部门将依据本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再生育审批工作的专项检查。
六、本制度由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