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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其他情况安排再生育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政法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理由、申请程序以及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退回申请、下达《通知书》;符合《条例》规定的,政法机构受理人、负责人、主管主任在《信用卡二》上签字,对本次审查工作负责。
(3)经政法机构政策审查和科技机构医学鉴定后,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力量对申请再生育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审批总量的20%。抽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退回申请,下达《通知书》;符合《条例》规定的,及时将申请审批材料提交本级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市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在《申请审批表》、《诚信卡二》上签字,对本次审定结果负责。
5、公开公示
每季度末市级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对申请再生育对象集体审定后,要对被批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申报理由、审批结果等内容在石家庄日报和市诚信中心信息网站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信息使用
(一)诚信档案的建立
对申请再生育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主管领导,市、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具体承办人、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及伤病残鉴定人员等,分别建立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诚信卡一》、《诚信卡二》及相关材料。
(二)诚信档案的管理
诚信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市、县人口计生部门政法机构留存管理。县级留存的《诚信卡一》和《诚信卡二》与市级下达的《再生育子女批复》,按审批批次装订成卷。市级留存的《诚信卡一》作为原始资料随生育审批资料,按照一人一卷的方式归入生育审批档案。同时,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网站予以公开;《诚信卡二》作为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记录,按照生育审批批次归入生育审批档案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