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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石家庄市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再生育申报审批诚信制度》。
一、适用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单位承办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机关受理人、相关负责人。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和《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诚信记录卡一》(以下简称《诚信卡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1、单位受理与申报
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审核,无误后在单位显要位置张榜公示10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单位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诚信记录卡二》(以下简称《诚信卡二》)上分别签字,由女方所在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2、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1)初审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收到《申请审批表》、《诚信卡一》、《诚信卡二》及相关申报材料后,7日内由政法员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逻辑关系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及时向申请人下达《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纠正或补取证件证材。经初审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政法员在《诚信卡二》上签字,随《申请审批表》、《诚信卡一》及相关申报材料报机构负责人进行复审。
(2)复审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人收到《申请审批表》、《诚信卡一》、《诚信卡二》及相关申报材料后,8日内对申报条件、申报理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提交本级生育审批小组进行集体审定。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和《信用卡二》相关位置签字,对本次审定结果负责。并将《申请审批表》、《诚信卡一》、《诚信卡二》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