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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现象透析


时间:2008-3-28 11:50:34 来源:www.aijk.com

 13岁的珍珍一直在校住读,今年初经人介绍,与17岁的大男孩王某相识。早已厌恶了住读生活的珍珍急于找到回家的感觉,当天便带着替换衣服到王某的暂住处,双方同居在一起。但出乎珍珍意料的是,王某因此涉嫌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惹上官司。案发后,王被关押,珍珍两次随同王某的父母到看守所给王送钱送物,并向法院表示很想念王,希望早日将他释放。

  13岁的英英与珍珍有着几乎相同的经历。然而,当公安机关找英英了解案情后,英英却立刻将谈话内容告诉了犯罪嫌疑人昌某。昌某闻讯逃至成都一亲戚家中,英英又以“妻子”的名义写了十多封情书给昌某,寄托自己的思恋。

  珍珍与英英都不清楚,自己已经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记者从闸北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的奸淫幼女案件大幅度上升,是去年全年该类案件的1.3倍。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大都系初中毕业后离校不久的无业人员,生活来源依靠父母;被害人则多为十二三岁左右的在校女生。这些幼女对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不理解,甚至反感。她们认为,教师、家长等大人们已不了解他们这一代人,尽管年龄小,但所思所想肯定已超越成人对他们的认识。

  与未满14岁的幼女一样,那些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很多未成年被告人供称,他们在初中读书时就谈过“恋爱”,并与女朋友偷食了禁果。但殊不知“女朋友”未满14周岁,这颗禁果是难以下咽的。

  一份资料显示,青少年的性成熟时间已明显提前。还有专家认为,通俗读物和电视尤其是录像制品中的暴露镜头,“启发”着孩子的性意识,又刺激着孩子的“性早熟”,但一些十二三岁的女孩子对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很差。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青少年保护主要是外界的保护,从与青少年利益关系大小、生活时间长短等角度分析,家长是青少年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起主要作用。社会环境对家长提出了新的要求,讲道理、灌知识的教育方式已不易被青少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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