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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间:原固定工最早从1993年1月起补缴;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原从事临时工的最早从1990年3月起补缴;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最早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则不允许用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实行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按补缴时实行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 七、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个体参保处为其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信息。出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指定银行缴费。第二次缴费时,可直接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缴费。 (二)续保人员因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或本人欠费数额不清的,应由本人与原单位联系,核定欠费金额,并进行补缴后再办理个人续保缴费手续。 (三)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四)缴费后要向银行索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作为个人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个人保险编号、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金额越大,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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