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个体人员原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在按个体身份参保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期间属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按规定缴费以及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在其退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补缴时间:原固定工最早从1993年1月起补缴;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原从事临时工的最早从1990年3月起补缴;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最早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则不允许用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实行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按补缴时实行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 七、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个体参保处为其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信息。出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指定银行缴费。第二次缴费时,可直接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缴费。 (二)续保人员褺1狙媳O辗眩裨颍谄渫诵菔卑础丁春颖笔⊥骋黄笠抵肮せ狙媳O罩贫仁凳┌旆ā凳凳┫冈颉罚嚼停?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