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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在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代理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