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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处承办业务办理指南


时间:2008-4-16 16:52:53 来源:石家庄热线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一)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结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 信息。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登记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登记人员审核后,给予登记证号码。参保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开户后回到登记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有单位编号的,登记处不得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西大厅28-29号窗口(88625811)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业务人员受理变更登记后,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凡《社会保险登记证》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回旧证。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西大厅28-29号窗口(88625811)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4、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
5、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二)办理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局申请注销登记,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工伤保险处办理签字手续,之后再到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人员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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