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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 (二)办理程序 每月10日至25日,对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享受待遇资格。建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5-8号窗口(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七、医疗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特殊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 4、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5、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单等; 7、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 (二)办理程序 每月10日至25日对企业申报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材料,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进行审核、审批。对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不予审批。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5-8号窗口(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八、伤残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2、外省籍农民工一次性长期待遇申请书; 3、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每月10日至25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计算伤残待遇。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5-8号窗口(88625864 88625866 88625894)
九、工亡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外地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自愿领取抚恤金待遇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