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便民服务>>社保>>正文
站内搜索: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5-13 22:36:59 来源: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相关新闻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驾驶人注销业务办理指南记满12分违法驾驶人的处理以及考试流程
石家庄电子警察处理指南车辆购置税办理指南
养路费缴费办理指南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人初次申领或增驾业务驾驶人换证业务办理指南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石家庄交管局车管一所地址及电话
石家庄交管局车管二所地址及电话考试中心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驾管业务大厅地址联系方式驾驶证年审业务流程指南表
办理市区通行证的流程步骤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石家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

·图片
·短信铃声




线
·







 
理财投资
   

 
社会科教
   


 
女性频道
   


 
教育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