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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政策


时间:2007-5-13 22:30:39 来源:

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衔接于其他保障制度之后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党和国家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及审批程序。
凡持有石家庄市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对象,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城市(镇)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审议复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经审核批准的贫困居民户凭证按月在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保障金。对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市辖各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205元,辛集、晋州、藁城、新乐、鹿泉5个县级市为每人每月15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元氏、井陉等6个山区县为每人每月125元,其它县为每人每月140元。凡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低于以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4、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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